
宏观经济政策作为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工具,其内涵涵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及汇率政策等多个维度。这些政策通过调节总需求、引导资源配置、稳定市场预期等机制,深度渗透并显著影响着商品期货市场的价格形成、波动特征及投资者行为。本文将从政策构成、传导路径、历史案例及未来趋势四个层面,系统剖析宏观经济政策与商品期货市场的互动关系。
宏观经济政策的核心构成要素包括:财政政策通过政府支出、税收调整及国债发行等手段影响社会总需求与供给结构;货币政策依托利率、存款准备金率及公开市场操作等工具调控市场流动性;产业政策则通过扶持或限制特定行业,改变相关商品的供需格局;汇率政策经由本币币值变动左右进出口商品的相对价格。这些政策往往协同发力,共同塑造商品市场的宏观环境。例如,扩张性财政政策可能推高大宗商品需求预期,而紧缩性货币政策则会通过抬高资金成本抑制期货市场的投机热情。
政策影响商品期货市场的传导机制呈现多路径特征。需求端层面,财政刺激与信贷宽松直接提振工业品消费预期,推动铜、螺纹钢等品种价格上行;供给端层面,产业政策中的产能调控(如煤炭行业去产能)或环保约束可能收缩商品供给,引发期货价格结构性上涨。流动性渠道中,货币宽松释放的冗余资金常流向期货市场寻求套利,放大价格波动幅度。政策信号本身亦会通过预期管理渠道引导市场情绪——例如央行“鹰派”表态可能触发有色金属期货的集体回调。历史案例印证了这一机制的显著性: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中国的“四万亿”投资计划强力拉动了铁矿石、焦炭等黑色系商品期货的牛市行情;2020年疫情期间欧美量化宽松政策则助推了农产品及贵金属的金融化上涨。
当前政策框架下,绿色转型与供应链安全正成为新兴变量。“双碳”目标驱动下的能源政策加速了传统高碳商品(如动力煤)的价格重构,同时催生碳酸锂、光伏硅料等新能源品种的期货市场发展。产业政策对芯片、粮食等战略物资的供应链强化要求,亦增加了相关商品期货的政策敏感度。值得注意的是,数字人民币等金融基础设施创新,未来可能通过提升跨境结算效率,进一步强化货币政策对大宗商品定价的传导效力。
展望未来,宏观经济政策与商品期货市场的互动将呈现三大趋势:其一,政策调控更注重跨周期设计,意味着商品价格波动或将趋于平缓但周期拉长;其二,地缘政治因素加剧政策外溢效应,例如欧美加息周期可能通过汇率渠道冲击新兴市场商品进口成本;其三,ESG(环境、社会与治理)标准逐步嵌入政策体系,高排放商品期货面临长期估值压制,而绿色溢价可能成为新品种定价的核心要素。投资者需警惕政策转向的“拐点效应”——例如房地产政策收紧对建材期货的冲击,或美联储降息预期落空引发的贵金属抛售。
宏观经济政策通过多维度、多层次的机制深刻重塑商品期货市场的运行逻辑。在政策目标日趋复杂化(兼顾增长、通胀、环保与安全)的背景下,理解政策意图、把握传导时滞、预判跨市场联动,将成为期货市场参与者规避风险、捕捉机会的关键能力。未来需持续关注宏观政策工具箱的创新(如碳减排支持工具)、全球政策协同程度以及微观政策执行力度,这些变量将共同决定商品期货市场在新时代下的风险收益特征。
对物流工作人员的要求
物流人才也不是一概而论的,针对不同的行业、不同的职务、不同的工作岗位对物流从业人员的要求也不尽相同,所以有必要对针对不同的需求对物流人才做出划分,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有的放矢”的物流专业知识教育。 结合现在我国物流从业人员的职责和行业特点,笔者认为中国对物流人才的需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物流政策研究人才这个层次的物流从业人员是从一个宏观的层面对我国物流的发展问题进行研究,关注与国外发达国家以有的历史经验,并根据我国物流运作的实际情况,制定物流发展法律和法规,从而创造良好的、符合物流发展需要并能推动我国物流产业迅速发展的外部环境,从全国的角度来研究和发展物流,为全社会提供总的运行规则。 高级物流管理人才这个层次的物流从业人员的工作重心是为企业的生产运作做好物流服务,这也是物流人才中需求最大的一块。 因为企业的包含面很广,尤其是制造业对物流人才有大量的需求。 比如说是将公司的物流业务外包还是自己来运作物流业务;是全部外包还只是外包一部分;如果外包,那么应该如何选择物流服务商,如何对所选中的物流服务上进行有效地控制,使他们能够为公司提供高质量的、符合公司需求的物流服务等等,同时并在日常的生产运作当中,及时发现双方合作上的不合理的部分,及时地采取有效的手段进行改正,确保企业运作的安全性和高效性。 去年,北京物资学院举办的招聘会上,前来招聘的几十家单位中多是来自大型IT企业、制造业(汽车制造、家电制造等,也包括流通企业如超市等),而物流公司却一家也没有。 他们需要从战略的高度来规划企业的物流战略,与物流公司进行协调、管理和控制。 可以说,这是企业的一个战略性课题。 物流运营管理人才这种人是物流企业的实际操作者,包括仓储、运输、管理企业等。 如何提高物流运作效率的问题,也就是针对不同的客户对象,根据实际的客户需求,进行具体的项目策划和实际运作管理是他们的主要职责。 从总体上来说,目前物流业对人才的需求主要体现在管理方面,它要求从业人员知识面要广,有较强的战略判断和把握能力,能够敏锐地发现中间市场的变化,还要有较强的动手操作能力。 对文理知识都要掌握,一般更偏重理科一些,因为企业里的许多知识都是由理工科来支撑的。 比如说如何进行货物的配载;如何规划和理的运输路线;如何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指导具体的作业;还有仓库里面的管理;如何布置、如何降低各种不必要的作业、使得工作更加的合理顺畅等等。 这是一个物流企业的运作层面的问题,也可以说是一个战术性问题。 物流作业的一线操作人员这种人有着一流的操作经验,对具体的作业上货、分捡、堆垛、打包、配装等具体的作业很是熟练,而对其他的更宏观的物流理论并不需要了解多少,是一个熟练工种。 针对这样的物流作业人员,一般的职业技术教育或者是一些资格认证教育就已经足够满足他们的需求,而没有必要进行本科或者是研究生的教育,或者,让受过系统教育的本科生、研究生来做这些业务到不一定会做得如何的好。
施工企业会计中,有几张购买羊绒衫的发票,我应怎么做分录,业务招待费包括哪些,税务局有何规定?
借:管理费用 贷:现金 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 中国是礼仪之邦,传统的习俗,同时纳税人也是为了联系业务或促销、处理社会关系等目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招待费用在所难免。 而企业所得税(包括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之所以要加以限制,其目的:一是公平税负。 由于业务招待费并无定数,有的纳税人发生的数额较大,有的纳税人发生的数额较小,而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应当就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如果按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实行据实税前扣除,对业务招待费发生多的,相应就少缴多达招待费的33%的所得税。 由此造成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的显失公平;二是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 业务招待费相对于纳税人,是实实在在的费用支出,其发生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税收,所以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超出一定比例的业务招待费作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其实质也就是相当于对纳税人超过一定比例的招待费从税后利润中支付。 从税收的角度,并不是说对招待费就不允许列支或必须在税后列支,对其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以实际发生额按会计制度规定的科目中进行反映,只不过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按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处理,依法纳税即可;三是通过税收的手段来遏制纳税人业务招待费的无休止增长。 纳税人在以招待费的形式进行消费的同时再按33%的比例缴纳企业所得税,无形之中又加大了企业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并不仅仅是为取得财政收入的目的,同时还“肩负”国家的宏观调控的角色:通过征收所得税,以树立纳税人的节约意识,将更多的经营所得用于扩大再生产或公益事业等。 一、业务招待费的范围 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而发生的招待形式多种多样,特别是随着社会物质文化、精神文化生活的丰富,招待形式也出现多样化,如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活动等。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到底哪一些支出是属业务招待费的范畴?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税收制度上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 例如财政部在《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中对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 当然这对企业并不适用,并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作为“其他扣除项目”,而并未作为“招待费”处理。 虽然在税收政策中并未对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作出更多的解释,但在税务执法实践中,税务机关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住宿费(员工外出开会、出差,发生的住宿费为“差旅费”)、香烟、食品、茶叶、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产生的费用等其他支出。 但上述支出并非一概而论,如: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 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络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 二、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的确定 一般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三条: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是按纳税人“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一定比例内的允许税前扣除。 “全年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不同于“全年的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条例第五条(一)项所称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之规定,销售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均为企业生产、经营收入的一部分,因而如果仅就销售收入来说并不包含其他业务收入。 但营业收入应指经营业务收入,其内涵显然应该大于销售收入,应包括从事各类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并且根据1998年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销售(营业)收入是指纳税人的基本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其其他业务收入具体包括:销售材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收入、技术转让收入(不含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收入、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入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收入。 所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允许扣除的基数是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销售退回和折扣、折让的收入额。 对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纳税人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或从股份企业分回的股息等,不作为招待费税前扣除的基数。 特殊规定: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计算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的营业收入额为纳税人当年的全部收入减去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然后再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内计算。 (国税发[1999]65号); 2、《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规定:金融保险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应依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后的营业收入; 3、对有些企业主要从事对外投资、代理等业务,没有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业务招待费不能按照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执行。 根据《关于没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开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251号)规定,凡是没有行业会计制度规定的销售或营业等主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可以按企业所取得的各类收益,包括投资收益、期货收益、代购代销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作为扣除基数。 对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规定:按其“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扣除。 而在《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第四条规定:“个体户的收入总额是指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 三、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 1、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及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 例如:某工业企业2004年全年实现销售收入为元,其中销售折扣(折让)为元。 该纳税人的销售折扣(折让)应遵循费用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进行剔除处理。 由此,其全年营业收入净额应确定为=(元)。 其具体计算是按超额累计法计算,也称为超额累退计算,是分档分级计算的。 由于该企业的全年营业收入净额大于1500万元,对1500万元营业收入部分可扣除业务招待费为:1500万元×5‰=(元) 超过1500万元营业收入部分可扣除业务招待费为:()×3‰=(元 因此,该企业全年可计算扣除业务招待费的最高限额为+=(元) 2、外商投资企业的扣除标准如下:(1)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以下的,不超过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五;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的,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三2)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以下的,不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十;收入总额超过500万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收入总额的千分之五。 3、对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其提供合法凭证或单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其收入总额的5‰以内据实扣除。 ” 特殊规定: 1、财商字[1993]第463号文规定,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新税制实行后,此项规定是否继续执行。 经研究,为鼓励外贸企业开展代理进出口业务,同时考虑开展此项业务招待费用支出的实际情况,暂按上述规定继续执行,超过2%部分作纳税调整财税字[1995]056号) 2、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代理等业务的企业,由于没有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销售或者营业等主营业务收入,可以按其所取得的各类收益不超过2%的比例以内,可据实扣除财企[2001]251号) 四、纳税人对业务招待费的举证责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业务招待费”严重超标,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很多企业利用“业务招待费”当“掩体”,以跑项目、联系业务、招揽生意为名,把“不好入账”的礼品、礼金、娱乐、补助、个人消费、“虚报冒领”等违规支出列入其中,以偷逃国家税收。 所以,不论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还是《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等都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业务招待费的会计核算 从实践中,有的纳税人为了控制招待费等目的,采取业务招待费预提,这里必须强调的是,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不能按提取数,而要求是按实际发生数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据实进行扣除;还有的纳税人对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其他支出”等损益类科目,在税收上,不论会计上在哪个损益类科目反映,都应“踢”出来进行纳税调整;还有的纳税人将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从“应付福利费”科目中列支,对此,只要不影响损益,也就是在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前提下不用进行纳税调整。 会计制度对业务招待费正确的会计处理应当是计入“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招待费”,但这只是一般性的规定。 根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实际成本原则”、“配比原则”等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对有一些的业务招待费,如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制度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原企业会计制度对开办费应当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以后的一定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现行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对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取得营业收入时停止归集,并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如果对企业发生的招待费直接从开办费中不论是一次或分期进入损益允许税税前扣除,都会带来执行政策的不公平,并且纳税人可以规避纳税责任。 由此,根据新的会计制度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在企业应在摊销开办费的第一年,与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合并,在按当年营业收入准予列支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内据实列支;超过限额的年终应一次性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在风险管理中,风险识别的主要内容是
一、定义: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第一步,也是风险管理的基础。 只有在正确识别出自身所面临的风险的基础上,人们才能够主动选择适当有效的方法进行的处理。 二、主要内容:1、环境风险,环境风险指由于外部环境意外变化打乱了企业预定的生产经营计划,而产生的经济风险。 引起环境风险的因素有:1)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变化,使企业受到意外的风险损失;2)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与外部环境的要求相违背而受到的制裁风险;3)社会文化、道德风俗习惯的改变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受阻而导致企业经营困难。 2、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指市场结构发生意外变化,使企业无法按既定策略完成经营目标而带来的经济风险。 导致市场风险的因素主要有:1)企业对市场需求预测失误,不能准确地把握消费者偏好的变化;2)竞争格局出现新的变化,如新竞争者进入,所引发的企业风险;3)市场供求关系发生变化。 3、技术风险,指企业在技术创新的过程中,由于遇到技术、商业或者市场等因素的意外变化而导致的创新失败风险。 其原因主要有:1)技术工艺发生根本性的改进;2)出现了新的替代技术或产品;3)技术无法有效地商业化。 4、生产风险,生产风险指企业生产无法按预定成本完成生产计划而产生的风险。 引起这类风险的主要因素有:1)生产过程发生意外中断;2)生产计划失误,造成生产过程紊乱。 5、财务风险,财务风险是由于企业收支状况发生意外变动给企业财务造成困难而引发的企业风险。 6、人事风险,人事风险是指涉及企业人事管理方面的风险。 三、基本原则:1、全面周详的原则;2、综合考察的原则;3、量力而行的原则;4、科学计算的原则;5、系统化、制度化、经常化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