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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谈判不确定性持续发酵

时间: 2025-06-20来源: 未知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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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场分析的角度来看,沪铅期货的当前状况呈现出多空交织的局面。供应端相对稳定,整体走平的状态为价格提供了一定支撑,这主要源于上游生产环节的平稳运行,没有出现明显的产能扩张或收缩,从而避免了供应过剩引发的价格崩盘。这种支撑作用被需求端的持续疲软所抵消,沪铅价格因需求减弱而继续承压下跌。需求疲软的原因可能包括下游制造业增速放缓、汽车和电池行业消费减少,以及国家补贴政策边际递减效应显现——补贴力度减弱导致消费刺激效果下降,进而抑制了铅的整体需求。

在库存方面,国内库存出现小幅增加,这反映了内需不振的累积效应;而海外库存依旧维持较高水平,这进一步加大了铅价的压力。海外高库存可能与全球经济增长放缓或贸易壁垒有关,导致出口受阻。整体而言,铅价承压明显,这种压力不仅来自供需基本面,还受到宏观环境的影响。后续市场需重点关注关税政策变化带来的新增影响,例如进口关税调整或贸易摩擦升级,这些都可能扰乱供应链,加剧价格波动。

综合以上因素,沪铅期货预计将继续呈现震荡趋势。震荡格局意味着价格将在一定区间内反复波动,缺乏单边上涨或下跌的动力,这源于供应支撑与需求压制的动态平衡。同时,期货市场即将进入移仓换月阶段,盘面或将继续盘整,投资者需警惕流动性变化带来的短期风险。在操作策略上,建议以逢高空为主,即在价格反弹至高位时择机卖出,这能有效利用震荡行情中的下行机会,但需结合实时数据和政策动向动态调整仓位,以控制风险。


肝纤维化小于f0是什么意思

肝纤维化小于f0这个值可能测定的时候出了一点小误差,因为肝纤维化程度按弹性数值分为F0、F1、F2、F3和F4,5个等级:F0为无肝纤维化,≥F1为轻度肝纤维化,≥F2为中度肝纤维化,≥F3为重度肝纤维化,F4为肝硬化。 它们的时临界值大约在3.5千帕、6.4千帕、9.1千帕、11.4千帕和15.4千帕左右。 例如:病人测定肝脏硬度的弹性数值为9.5千帕,这位病人肝脏的纤维化程度可能是F2;病人测定肝脏硬度的弹性数值为16.2千帕,这位病人可能已经发展为肝硬化。 但是,肝脏弹性测定的成功率受肥胖、脂肪肝、肋间隙大小等多种因素影响,仍不完全准确,需要结合临床其他检查确定。 所以建议你咨询专业医生,看看是否需要结合其他检查事项来确定当前是否为肝纤维化。

沪铅

施工企业会计中,有几张购买羊绒衫的发票,我应怎么做分录,业务招待费包括哪些,税务局有何规定?

借:管理费用 贷:现金 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 中国是礼仪之邦,传统的习俗,同时纳税人也是为了联系业务或促销、处理社会关系等目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招待费用在所难免。 而企业所得税(包括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之所以要加以限制,其目的:一是公平税负。 由于业务招待费并无定数,有的纳税人发生的数额较大,有的纳税人发生的数额较小,而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应当就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如果按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实行据实税前扣除,对业务招待费发生多的,相应就少缴多达招待费的33%的所得税。 由此造成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的显失公平;二是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 业务招待费相对于纳税人,是实实在在的费用支出,其发生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税收,所以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超出一定比例的业务招待费作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其实质也就是相当于对纳税人超过一定比例的招待费从税后利润中支付。 从税收的角度,并不是说对招待费就不允许列支或必须在税后列支,对其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以实际发生额按会计制度规定的科目中进行反映,只不过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按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处理,依法纳税即可;三是通过税收的手段来遏制纳税人业务招待费的无休止增长。 纳税人在以招待费的形式进行消费的同时再按33%的比例缴纳企业所得税,无形之中又加大了企业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并不仅仅是为取得财政收入的目的,同时还“肩负”国家的宏观调控的角色:通过征收所得税,以树立纳税人的节约意识,将更多的经营所得用于扩大再生产或公益事业等。 一、业务招待费的范围 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而发生的招待形式多种多样,特别是随着社会物质文化、精神文化生活的丰富,招待形式也出现多样化,如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活动等。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到底哪一些支出是属业务招待费的范畴?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税收制度上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 例如财政部在《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中对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 当然这对企业并不适用,并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作为“其他扣除项目”,而并未作为“招待费”处理。 虽然在税收政策中并未对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作出更多的解释,但在税务执法实践中,税务机关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住宿费(员工外出开会、出差,发生的住宿费为“差旅费”)、香烟、食品、茶叶、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产生的费用等其他支出。 但上述支出并非一概而论,如: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 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络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 二、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的确定 一般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三条: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是按纳税人“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一定比例内的允许税前扣除。 “全年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不同于“全年的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条例第五条(一)项所称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之规定,销售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均为企业生产、经营收入的一部分,因而如果仅就销售收入来说并不包含其他业务收入。 但营业收入应指经营业务收入,其内涵显然应该大于销售收入,应包括从事各类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并且根据1998年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销售(营业)收入是指纳税人的基本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其其他业务收入具体包括:销售材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收入、技术转让收入(不含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收入、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入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收入。 所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允许扣除的基数是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销售退回和折扣、折让的收入额。 对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纳税人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或从股份企业分回的股息等,不作为招待费税前扣除的基数。 特殊规定: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计算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的营业收入额为纳税人当年的全部收入减去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然后再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内计算。 (国税发[1999]65号); 2、《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规定:金融保险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应依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后的营业收入; 3、对有些企业主要从事对外投资、代理等业务,没有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业务招待费不能按照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执行。 根据《关于没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开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251号)规定,凡是没有行业会计制度规定的销售或营业等主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可以按企业所取得的各类收益,包括投资收益、期货收益、代购代销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作为扣除基数。 对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规定:按其“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扣除。 而在《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第四条规定:“个体户的收入总额是指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 三、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 1、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及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 例如:某工业企业2004年全年实现销售收入为元,其中销售折扣(折让)为元。 该纳税人的销售折扣(折让)应遵循费用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进行剔除处理。 由此,其全年营业收入净额应确定为=(元)。 其具体计算是按超额累计法计算,也称为超额累退计算,是分档分级计算的。 由于该企业的全年营业收入净额大于1500万元,对1500万元营业收入部分可扣除业务招待费为:1500万元×5‰=(元) 超过1500万元营业收入部分可扣除业务招待费为:()×3‰=(元 因此,该企业全年可计算扣除业务招待费的最高限额为+=(元) 2、外商投资企业的扣除标准如下:(1)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以下的,不超过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五;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的,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三2)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以下的,不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十;收入总额超过500万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收入总额的千分之五。 3、对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其提供合法凭证或单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其收入总额的5‰以内据实扣除。 ” 特殊规定: 1、财商字[1993]第463号文规定,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新税制实行后,此项规定是否继续执行。 经研究,为鼓励外贸企业开展代理进出口业务,同时考虑开展此项业务招待费用支出的实际情况,暂按上述规定继续执行,超过2%部分作纳税调整财税字[1995]056号) 2、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代理等业务的企业,由于没有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销售或者营业等主营业务收入,可以按其所取得的各类收益不超过2%的比例以内,可据实扣除财企[2001]251号) 四、纳税人对业务招待费的举证责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业务招待费”严重超标,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很多企业利用“业务招待费”当“掩体”,以跑项目、联系业务、招揽生意为名,把“不好入账”的礼品、礼金、娱乐、补助、个人消费、“虚报冒领”等违规支出列入其中,以偷逃国家税收。 所以,不论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还是《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等都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业务招待费的会计核算 从实践中,有的纳税人为了控制招待费等目的,采取业务招待费预提,这里必须强调的是,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不能按提取数,而要求是按实际发生数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据实进行扣除;还有的纳税人对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其他支出”等损益类科目,在税收上,不论会计上在哪个损益类科目反映,都应“踢”出来进行纳税调整;还有的纳税人将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从“应付福利费”科目中列支,对此,只要不影响损益,也就是在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前提下不用进行纳税调整。 会计制度对业务招待费正确的会计处理应当是计入“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招待费”,但这只是一般性的规定。 根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实际成本原则”、“配比原则”等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对有一些的业务招待费,如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制度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原企业会计制度对开办费应当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以后的一定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现行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对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取得营业收入时停止归集,并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如果对企业发生的招待费直接从开办费中不论是一次或分期进入损益允许税税前扣除,都会带来执行政策的不公平,并且纳税人可以规避纳税责任。 由此,根据新的会计制度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在企业应在摊销开办费的第一年,与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合并,在按当年营业收入准予列支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内据实列支;超过限额的年终应一次性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管理者代表怎么做好?

管理者代表的职责归纳起来有四项:一是确保按标准要求建立、实施和保持体系;二是确保向最高管理者报告体系业绩和改进绩效的需求;三是确保在整个组织内提高满足法律法规、顾客、相关方要求的意识;四是负责体系有关事宜的外部联络。 在深刻理解标准各项要求内涵和实质的基础上,管理者代表要充分结合本组织产品、生产、管理的特点和实际,抓好以下6个方面的策划: 1、目标建立、展开和测量的策划。 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突出重点,体现持续改进、预防为主的承诺;目标要尽可能量化、具体,可考核,可测量;在相关职能和各层次分解展开;定期考核、测量。 2、职能分配的策划。 根据体系标准各要素(求)的内涵,结合组织内部机构的设置和工作任务,将标准中各要素(求)利用矩阵表对应地分配到相关职能部门。 一般而言,一个要素最好只有一个归口部门,以避免“真空”和“重叠”、相互推诿、扯皮现象。 《职能分配表》确定后,在各部门职责和权限中,对归口要素必须有相应的描述,即用文字准确无误地规定下来,避免《职能分配表》与文字描述相互不一致,接口不统一问题。 3、资源需求的策划。 要随时了解、掌握体系建立、实施、改进过程中的资源配置情况,对缺口、“瓶颈”问题及时向最高管理者建议、报告,提出可行性方案。 4、建立必要的技术和管理作业文件的策划。 做好统筹策划,确定编制/建立哪些必要的技术和管理作业文件,严格审查把关,发放到有关部门、岗位人员付诸实施,并定期组织评审。 5、重大改进活动/项目的策划。 如涉及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技术改进、技术改造、方针目标调整、管理职能变更、管理体系调整等活动/项目,管理者代表都应首先策划一个或多个具体方案,报最高管理者批准后实施。 6、内审和管理评审的策划。 一般相邻两次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组织和督促职能部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如内审员的培训与组织,各部门输入信息的提供,时间、地点的策划,输出结果处理的策划等。 体系文件制定后,管理者代表应组织抓好体系文件宣贯、培训,组织实施、运行,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体系文件的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审,发现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并对改进效果跟踪验证。 在内部审核的组织实施中,管理者代表首先要对内审计划进行审查,包括内审员的资格与审核组的组成、时间及日程安排,审核部门与要素分配等;其次是组织或参加首、末次会议,树立审核组的威信;三是关注审核进程,掌握审核动态,及时协调、解决审核中发生的问题;四是对审核中开出的不符合报告责成有关责任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对整改效果实施跟踪验证。 在管理评审的组织实施中,一是抓好前期准备,即按标准或程序文件的规定将需要输入的内容及期限分别落实到有关职能部门,或委托归口部门按期收集输入资料,并进行汇总分析,特别是对各部门提出的改进建议的梳理汇总;二是组织召开管理评审会议,会议由最高管理者主持并最终作出管理评审结论和改进决定,但管理者代表应对体系运行的绩效、存在问题和改进建议作总结(综合)性发言;二是抓好后期改进措施实施的组织和效果跟踪验证/评价。 管理者代表还应对体系运行的重点过程进行监视和评价。 为保证组织的管理体系持续改进,管理者代表要掌握第一手资料,进行必要的数据分析,发现其趋势和规律,确定改进方向和措施。 这些数据分析包括合同履行情况、供方供货业绩、关键特殊过程能力、产品一次交检合格率、产品等级品率、顾客满意度、顾客意见处理及时率和效率等,还要及时组织改进活动。 在工作方法上,管理者代表应注意4点: 1、了解现状,掌握动态。 要经常到管理体系的归口部门或现场,了解组织内部管理体系的现状,熟知运行动态,为正确策划、决策掌握准确的第一于资料。 2、沟通疏导,落实职能。 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和改进,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组织内各级各部门各岗位,要将这一系统工程中的各项职能、任务落实下去,必须加强与各级各部门的沟通、交流、疏导,做仔细细的工作,统一意志,统一行动,使人人各尽其责,按章办事。 3、组织实施,监视评价。 不失时机地对文件化体系及其实施的符合性、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视和评价,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以保证体系持续、健康、有效运行。 4、善于分析,勤于改进。 要及时对各方面的数据信息进行分析,从中找出某些规律、趋势、动向、存在问题和潜在问题(隐患),有针对性地采取纠正/预防/改进措施,不断提高体系运行的符合性、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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